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学〔2005〕4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和教育部教监〔2005〕4号文件《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管理工作,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的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我校决定在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依法管理,从严治招
加强制度建设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基础。我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章程,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从严治招。
二、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一)招生政策公开。我校将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长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长江师范学院招生简介》等招录工作规定。并将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
(二)招生计划公开。学校招生计划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向社会公布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录取信息公开。学校每一批次招录工作结束后,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网址www.zsb.yznu.cn查询录取结果。
(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1.咨询部门: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3)72791999 传真(023)72792111。
2.申诉部门:长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审办公室,申诉电话:(023)72790039。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我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其他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二)对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以上规定、不经学校招生部
门办理录取手续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学校不认可违规录取的考生。对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或向考生违规收费的招生工作人员,将严肃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