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是推进课程建设、组织实施教学、引导学生学习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开展教学管理与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为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国家各类专业认证标准,紧扣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精神与内容,充分践行“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与管理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第三条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立德树人。课程教学大纲应贯彻“五育”并举,全面落实课程思政理念,充分融入“劳动教育”“课程美育”等人才培养要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坚持产出导向。课程教学大纲应贯彻专业培养方案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符合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的总体要求。应严格依据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合理制定并细化课程目标,以课程目标的达成为主线,对课程内容、课程资源、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进行系统设计,确保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有效支撑。
3.坚持学生中心。课程教学大纲应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性学习,加强信息技术与教学的深度融合,注重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教学内容选择和编排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应符合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深入浅出,循序渐进。
4.坚持守正创新。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应在尊重学科特点,保证教学内容科学性、严肃性的基础上,敢于大胆改革和创新。鼓励和支持各门课程将近年来开展各类项目的建设、改革与实践成果纳入新的课程教学大纲中。
第三章 教学大纲制定
第四条各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均需制定课程教学大纲。不同专业开设有同名的课程,因课程代码、教学目标内容、学分设置和课时量不同的,都应分别编制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第五条教育部统一规定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按照统一的大纲执行。所有使用马工程教材的课程,其教学大纲应按照马工程教材的内容进行制定。
第六条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程、面向不同学院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师教育课程由开课教学院(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其他专业教育课程、综合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由设课学院组织编制和审核。共建课程大纲的编制由设课学院负责并联合其他共建主体共同完成,编制过程中需充分调研、征求与吸收合作共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凡跨学院开设的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均由设课学院组织。设课学院应与开课教学院(部)进行积极沟通,提出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应支持。开课教学院(部)在编制大纲时,应认真考虑设课学院的专业需求,必要时需为其单独制定大纲。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制定程序为:课程负责人或课程教师团队编制教学大纲,经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初审,各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分管教学的院(部)负责人核定签章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各教学院(部)应成立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应包括各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等,原则上需安排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执笔撰写大纲。
第九条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课程名称、学时、课程类别等基本信息必须与其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相一致。课程教学大纲应力求文字严谨、结构合理、术语规范、要求明确,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课程简介、课程目标、课程学习内容与方法(包括学习内容、学习目标、学习重点难点、教学方法等)、课程考核、其他说明等,具体内容以学校制作的各类课程教学大纲模板为准。
第四章 教学大纲的执行与管理
第十条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凡出现课程内容有较大变动、学时学分有调整等情况,必须重新修订教学大纲。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允许根据学科发展变化和教学反馈情况对教学大纲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课程教学大纲需在开课前由课程组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每门课程在开课前均须制定完备的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做到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师在上课前应及时熟悉、掌握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教学大纲有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在课程第一次课时向学生介绍和解读教学大纲。学校和学院(部)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在教学大纲执行上如有违反学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情形,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学院(部)共同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教学大纲的组织制定或修订、协调等工作;学院(部)负责本院(部)所开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制定或修订,向新任课教师就教学大纲内容进行解释或培训;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负责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4年3月15日印发